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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配偶出轨,受害一方应该如何正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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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3-05 14:01

以下文章来源于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作者刘伟铧


近日,自称为上海市第二中学化学老师张某丈夫的微信用户,将该名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制作、编排成一份精美的PDF文件,称其妻子“出轨”且与未成年学生发生关系。
PDF文件中涵盖了其妻子及该名学生的姓名、照片及不堪的聊天记录截图。该份PDF文件及聊天记录随后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一时间引发了高度的关注和讨论。 据媒体报道,涉事女教师已向当地派出所反映隐私泄露相关情况,暂未立案

这起事件中,张某作为妻子并未履行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作为老师亦违背了其职业伦理道德,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受到谴责。 但其丈夫面对妻子的“出轨”,在互联网上公开二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聊天记录等内容的行为,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或是存在某种道德败坏行为而丧失,即使是配偶关系也天然地享有隐私权,即便该名女教师存在“出轨”行为,女教师的丈夫将其妻子张某及其未成年学生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聊天记录等个人私密信息公开至互联网,造成上述私密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也已经涉嫌侵犯其妻子及该名学生的隐私权,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的以PDF文件、PPT文件、视频图文等形式公开配偶婚外情行为及个人私密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笔者在日常接待客户咨询时,也经常被问及,面对配偶“出轨”,应该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什么方式能够合理发泄自己的情绪?笔者给各位介绍以下几种应对措施:

01、在发现婚外情后,暂时不惊动对方及婚外情对象,做好证据搜集工作。

一方面着手搜集婚外情证据,做好婚外情证据的搜集、取证工作,确保婚外情证据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开始搜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及流水。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客户在一开始发现配偶存在婚外情时,由于一时无法接受婚外情事实带来的冲击,搜集证据往往不够准确、充分,不具有完整性。
例如,在搜集聊天记录时仅仅截图配偶与第三者的暧昧聊天记录,而未就两个微信账号的主页进行截图,导致无法确定聊天双方的具体身份信息,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无法让法官就婚外情事实形成明朗的心证。 笔者建议,搜集聊天记录时,可以采用截图与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截图聊天记录后,需点开聊天双方的微信头像进入微信主页进行截图;录像则可以更加体现聊天记录的连贯性,从进入微信开始录像,点击进入聊天页面后,点开双方微信头像查看主页,或查阅双方发布的朋友圈图文,确定该微信号系其本人使用,再对暧昧聊天记录进行录像。如此,法官模糊不清的心证将被克服。

02、完成取证工作后,可以尝试与对方面谈沟通,争取利益最大化。

沟通过程全程录音,根据对方的性格,结合对方对离婚的想法、悔过的态度,或从双方相遇、相知、相爱的感情发展过程谈起,再从情理上指出对方的错误,把握好对方的心理愧疚期,或直接切中要害摆出部分证据,摆明自己态度,与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及保证书,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补充固定婚外情证据。


面谈时尽量克制自己情绪,以搜集证据、争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切勿将已掌握的证据全盘托出或直接摆明起诉的态度,防止丧失诉讼主动权。


03、如若有离婚或者起诉第三者的想法,建议做好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针对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财产线索进行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案件胜诉之后执行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现代生活中个体对微信、支付宝账户的依赖程度极高,一旦无法使用将给日常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麻烦,从经济上、生活上对其施压,有利于谈判、调解工作的开展。


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法律框架范围内“报复”第三者及“出轨”方的措施之一,合理合法地发泄自己的情绪。

04、拒绝网暴式公开婚外情事实,减少自身涉诉风险。

笔者遇到过不少客户,在发现配偶存在婚外情事实后,将配偶与婚外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双方身份信息甚至淫秽照片在互联网各个平台公开后,被婚外第三者起诉而前来咨询解决办法。


笔者并不建议采取此种方式公开婚外情事实,不仅扩大自身涉诉风险、增加诉讼成本,而且容易丧失诉讼主动权,使得在后续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笔者建议,做好上述证据搜集工作,待起诉第三者或者离婚案件胜诉后公开判决书,才是公开婚外情事实的合理方式,将第三者及“出轨”方的道德败坏行为永久钉在耻辱柱上。如何对待道德败坏、违法犯罪之人,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即便是站在道德与法律制高点的受害一方,也不能通过侵害他人的权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以暴制暴亦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但真正面对婚外情事实的冲击,能否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甚至采取何种方式是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每个人都内心都有自己的想法,笔者祝愿大家永远不需要面临这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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