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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遭家暴,离婚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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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04 17:43

转载自: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面对家暴,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无过错方都可以向施暴者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遭遇家庭暴力

离婚时可否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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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郝美(化名)与甄俊(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星期后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2月,双方生育一女。2021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
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有时还产生肢体冲突。2021年8月某日晚,甄俊醉酒后殴打郝美,致使郝美左眼、左脸肿胀,胳膊处擦伤。2022年5月14日,甄俊殴打郝美后,郝美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此事发生后,郝美带小孩搬离甄俊家,开始分居生活。

后来,为了摆脱家暴影响,郝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结束婚姻,于是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判令小孩抚养权归自己,并索赔精神损失费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郝美提交了保证书、挂号单、照片、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相关证据,证明甄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二、法院审理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人民法院一贯坚持的裁判准则。
本案中,郝美提交的保证书、挂号单、照片、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甄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郝美实施了家庭暴力。郝美现起诉要求离婚,甄俊同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郝美诉请解除与甄俊的婚姻关系,法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婚生女的年龄、抚养现状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法院确定其由郝美抚养。甄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导致郝美身体及心理均受到严重伤害,故郝美诉请甄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判令婚生女由郝美抚养,甄俊享有探望权,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并向郝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家暴不是“家务事”,家暴行为不仅会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影响家庭和谐,还是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之一。民法典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对于被家暴的妇女,无论是在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可向施暴方主张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的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不要因为惧怕而一味忍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遭受家暴,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及时对家暴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调解;若身体受到伤害,应及时就医,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相应机关制作的书面材料在诉讼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调解记录、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病例、验伤报告等;遇到家暴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暴,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还可以作为证明家暴的证据。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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