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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购房,婚后该方父母还贷的法律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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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11 09:00

转载自: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01案例索引

婚前男方出首付购买房屋,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还贷,该还贷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一方的赠与?今日分享案例给与解答。

02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2。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8月3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配。等等。
 

2013年3月31日(婚前),被告向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以总价595000元购买广州市***区某某街87号、89号803房,首付305000元,余款290000元按揭贷款。自××××年××月××日开始还贷,每月还贷款由被告母亲银行柜面存现金、银行转账,被告就此提供:2015年2月-10月、2016年4月-12月、2017年1月-10月其母亲在中国工商银行柜面存现金的部分存款凭证,其母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名下还贷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6×××22(卡号62×××64)交易明细,据被告统计自××××年××月××日至2020年8月24日其母亲总计汇入还贷款项总计261579.32元,实际应还款项为245341.71元,截止2021年11月14日尚余贷款86478.84元未还。原告确认没有支付过贷款且就上述被告的举证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双方对房屋价值意见不一,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委托广州安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该司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粤安城评报字【2022】总字00518号/FYYX(G)0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屋在价值时点2020年8月31日市场评估价值为1321300元。原告预交评估费9000元。

03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涉案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属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关于是否存在婚后共同还贷问题,原告确认婚后没有支付过涉案房屋的贷款,而根据被告提供其名下还贷账户的交易明细,每月贷款均是以现金存款或是转账款项支付,而被告主张上述款项均来源于其母亲的积蓄,就此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其母亲在银行柜面现金存款的凭证、银行转账的交易明细,虽未能提供全部的现金存款凭证,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据链闭合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原告的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1)粤0104民初44386号

04律师说

 

关于婚前购房,婚后还贷部分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在实践中纠纷很多,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在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决于还贷资金的来源、性质,如果还贷资金的性质属于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主张对该还贷部分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毋庸置疑的,反之则否。

转自|和晟Law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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