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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婚内抚养费”,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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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13 12:14

转载自: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年幼时母亲离家出走,

小李从此跟随父亲生活。

随着年龄的增长,

生活开支逐年增加,

小李能否要求母亲支付

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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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于2011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李由李某抚养至今,王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应当支付抚养费。根据小李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王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小李自2011年7月起至小李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对小李要求王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小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王某于2007年4月离家出走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未探望过小李,小李要求王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王某离家出走时的经济情况、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王某应支付2007年4月至2011年6月的抚养费6000元。故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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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对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抚养费。本案中,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王某虽未与李某离婚,但王某2007年4月离家出走后,拒不履行抚养小李的义务,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利,小李要求王某支付“婚内抚养费”,既符合情理亦符合法理,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通常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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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文稿:陈姝玥、王晓清 转自:三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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