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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法律知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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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16 10:36

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严婷&陈皓磊

01、动迁款在承租人和同住人间如何分配

在此前提到2004年高院相关解答中有相应的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因此简单来说,原则上动迁利益在承租人与同住人是均等分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考虑到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法官会参考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动迁利益的分割比例。

02、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对于涉案房屋内未成年是否是同住人的认定,实际上也存在特殊情形,高院在2004年与2020年的发文中规定了相应的情形并作出了一定的解释:

1、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该未成年人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答: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2、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答: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03、知青与知青子女回沪对于同住人的认定

对于以上问题,上海法院的主流观点是: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并非只要是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就应直接认定其为同住人,还要考虑知青及知青子女迁入户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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