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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针对房产出资的质证技巧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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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19 19:36

以下文章来源于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作者王幼柏

很多离婚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往往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究其原因,一是房产价值在整个离婚案件中往往占大头,二是房产出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在我们团队处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或者使用自己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买房时,夫妻双方感情都比较好,不会特意要求父母写借条或者赠与协议,也不会把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分得这么清楚,这就会导致许多事实真相扑朔迷离。当夫妻感情不在,甚至反目成仇时,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必然会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点。


在离婚案件中,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涉案房产其父母有出资,或者其用了自己婚前财产出资,我们应当如何质证呢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幼柏律师给大家分享质证技巧和方法:


整体的质证思路是,紧紧抓住三个重点

一是 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重中之重是关联性;

二是 若父母有出资,可以从是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这个角度进行事实上和法律层面的分析

三是 若使用了婚前财产出资,则从婚前财产是否和婚后财产发生混同的角度进行事实上和法律层面的分析。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王幼柏律师通过自己经办的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分享质证技巧和方法。

案例详情

李先生和王女士2010年结婚,2018年购买了位于广州核心地段的一套房产,全部购房款为李先生一人支付,登记在李先生一个人名下。

2021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针对该套房产的分割问题,王女士认为,房产应当两个人平分。

李先生则认为,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全部购房款中有四分之三是其婚前财产,且房产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房产应当按照现房产价值先剔除掉四分之三作为其个人财产,余下的四分之一两人平均分割。李先生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大量银行流水证据并对流水做了详细的梳理。

初步分析李先生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李先生在结婚前有几笔银行理财一直未动在银行账户里,每一笔理财到期回赎后又重新购买理财,李先生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

购买房产前几天,李先生把全部理财做了回赎。购买房产当日,李先生把理财回赎的一千五百万元,加上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五百万元,购买了一套近200平方的豪宅。分析李先生的银行流水,可以说非常清晰地反映了以上事实。


从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若李先生确实可以证明购买该房产用的一千五百万元完全是其婚前财产,尽管房产购买在婚后,但因房产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法院很大可能会按照房产出资的实际情况判决李先生多分

面对这样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甚至包括有些经验不足的律师,可能都不知如何应对。


王律师教大家,此类房产出资的证据其实并不难质证,突破口在证据的关联性和法律层面的分析。首先,我们要仔细分析李先生每一笔理财回赎后有没有混同夫妻婚后存款进行滚动继续理财


也就是说,我们要通过关联性去否认这一千五百万元完全是李先生婚前财产的事实。果然,通过分析,王律师发现李先生很多笔理财回赎到其银行账户时,其账户里面还有其他存款,比如几千元,几万元不等,而这些资金是李先生婚后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李先生的婚前财产已经和婚后财产发生了混同。


其次,针对以上发现的事实,王律师在开庭时单独就这些银行流水拎出来,提醒法官认真看看。


法官看完以后,对李先生婚前财产已和婚后财产发生了混同的事实有了直观的了解。


最后,王律师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李先生)虽然主张购房款其中一千五百万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主张虽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虽然使用了其婚前存款在婚后滚动理财,但实际上其每次回赎理财的资金均和婚后的存款发生了混同。

众所周知,货币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无法特定化,原告的婚前存款在婚后理财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完全混同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指向各笔款项的具体流向,且涉案房产购置于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八年,现有证据未能显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且双方财产完全混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告所称购房款其中一千五百万元是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该房产应当平均分割。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律师的说法,判决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按照现在市场价补偿一半金额给王女士。


至此,这个案件取得了完胜的好结果。


另外,如果遇到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一是我们可以从父母出资流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证(技巧和方法与上述情况类似,不再赘述),二是我们还可以从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的这个角度进行事实上和法律层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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