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针对房产出资的质证技巧和方法1
发表时间:2024-04-19 19:36 以下文章来源于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作者王幼柏
很多离婚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往往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究其原因,一是房产价值在整个离婚案件中往往占大头,二是房产出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幼柏律师给大家分享质证技巧和方法:
一是 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重中之重是关联性;
二是 若父母有出资,可以从是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这个角度进行事实上和法律层面的分析
三是 若使用了婚前财产出资,则从婚前财产是否和婚后财产发生混同的角度进行事实上和法律层面的分析。
案例详情
李先生和王女士2010年结婚,2018年购买了位于广州核心地段的一套房产,全部购房款为李先生一人支付,登记在李先生一个人名下。
2021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针对该套房产的分割问题,王女士认为,房产应当两个人平分。
李先生则认为,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全部购房款中有四分之三是其婚前财产,且房产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房产应当按照现房产价值先剔除掉四分之三作为其个人财产,余下的四分之一两人平均分割。李先生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大量银行流水证据并对流水做了详细的梳理。
初步分析李先生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李先生在结婚前有几笔银行理财一直未动在银行账户里,每一笔理财到期回赎后又重新购买理财,李先生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
购买房产前几天,李先生把全部理财做了回赎。购买房产当日,李先生把理财回赎的一千五百万元,加上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五百万元,购买了一套近200平方的豪宅。分析李先生的银行流水,可以说非常清晰地反映了以上事实。
面对这样的案件,很多当事人甚至包括有些经验不足的律师,可能都不知如何应对。
原告(李先生)虽然主张购房款其中一千五百万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主张虽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虽然使用了其婚前存款在婚后滚动理财,但实际上其每次回赎理财的资金均和婚后的存款发生了混同。
众所周知,货币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无法特定化,原告的婚前存款在婚后理财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完全混同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明确指向各笔款项的具体流向,且涉案房产购置于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八年,现有证据未能显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且双方财产完全混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告所称购房款其中一千五百万元是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该房产应当平均分割。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律师的说法,判决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按照现在市场价补偿一半金额给王女士。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文章分类:
房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