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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变更购买合同增加了配偶名字,但仅办理预售备案,离婚时配偶有权分割该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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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19 19:42

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李慧萍

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依法撤销原告单某对被告李某义乌市荷塘月色房屋的赠与。

被告辩称:

原、被告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将结婚前的财产权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约定也不能被撤销。

案情简介

原告:单某

被告:李某

案外人:单某海(原告父亲)

2013年11月20日,案外人单某海(系原告单某之父)向义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坐落于义乌市的荷塘月色房屋(含车位一个)。

2013年12月25日,荷塘月色房屋的购房合同从单某海更名至原告名下。开发商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4,032,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一份。

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与义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变更合同备案协议》并在变更合同询问事项记录上签字确认。

2015年10月14日,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原告、被告为购房人办理位于义乌市产的预售备案,并注明建筑面积为274.6平方米,备案金额为3,765,500元。

2015年12月30日,原告在购房合同上添加了被告的名字,开发商重新开具了金额为3,765,500元的发票一份。

2017年6月21日,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8年4月8日,被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答辩称在义乌市荷塘月色房屋的购房合同上添名,系将部分房产份额赠与李某的行为,要求撤销将上述房产对李某的赠与。

2018年7月23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本案被告与本案原告离婚,并对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处理。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其他情况:2015年10月15日,原告婚前的义乌市金桥人家房屋加了被告名字,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单某、李某,房屋建筑面积为162.88平方米。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行为,是合同法的赠与行为还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能够撤销?

法院认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加名行为,是一种赠与。针对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的,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列明夫妻关系除外,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的,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原告单某在购房合同上添加被告李某的名字,是把李某作为该房产的共有人,李某的目的也是取得房产共有权人的地位,核心是获得房产权利。案涉房产在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预售备案,但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原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故对原告单某请求撤销对被告李某的房产赠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

撤销原告单某对被告李某义乌市荷塘月色房屋的赠与。

律师分析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因此,适用的时当时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案件中,因为购买的是期房,仅办理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房产证,因此,法院据此认定赠与可以撤销。

律师建议

婚前房屋婚后加名,涉及感情、法律方方面面的问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很重要,建议在进行此类操作前先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8)浙0782民初1212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作者: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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