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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赠予房怎么认定?法院怎么判?新司法解释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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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22 14:54

转载自:最高裁判实务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发布(以下简称 “婚家司解(二)”)。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20类婚姻家庭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假离婚”、父母出资购房、婚内赠与等,都提出了创新性的家事审判裁判规则,可操作性强,后续实施后可能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部分法律问题的审裁产生直接影响。此外,草案还融合了当下社会不同年龄段人群对于同一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

如此的大融合和大调整,也将使得实务中婚姻家庭案件的裁判尺度更趋统一。可以说,司法裁判规则比法律条文更具有适用场景性、更加具体且更加直观,律师跟着资深审判专家学习新司解下的裁判规则,是更加事半功倍的做法。

王忠老师曾主审过上千件婚家案件,可以说,王老师更懂得条文背后真实该有的裁判思维和自由心证,是最具发言权的权威讲师之一!

审判专家透视新解释!

此次婚家司解(二),变化颇多,亮点也颇多。

比如,将行政登记和民事行为相区分,首次明确了“假离婚”情形下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实践中,由于购买学区房、办理户口、逃避债务、减免税费等各种原因,“假离婚”层出不穷。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会签署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然而各法院对于离婚登记和离婚协议的约定效力认定不一,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分歧。

此次婚家解释(二),便首次在“假离婚”情形下,对“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和“财产分割”的民事行为效力作出不同认定,认为离婚登记行为有效,而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法院在实务审理中,针对“假离婚”普遍采取的是“隔离技术”,这其中涉及怎样的裁判原则?

比如,更加注重公序良序和家庭伦理道德,增加了特殊赠与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

此前的法律规定中,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加名或更名情形并无具体规定,实务中各地法院也判法各异,并无统一的裁判规则,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同案不同判。

婚家解释(二)则明确规定了该种情形下的赠与,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赠与,适用“适当补偿”原则。在分割房产时,要考虑五大因素,即赠与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房屋市场价格,加大了对财产来源方的保护力度。

此外,虽并未规定何种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婚家解释(二)直接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明确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从法律层面对这两种婚内过错行为进行了道德上的否定,并对基于该两种行为进行的赠与或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进行了全盘否定。

再比如,为了避免一刀切,明确了分割房屋时,要考虑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出资比例和贡献度等情况。

婚家解释(二)更倾向于多标准的分割方式,即根据出资来源、婚期长短、孕育情况、婚内过错、登记情况、房屋价值等因素进行分割。

由这种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来看,法律对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购房的情形,态度上从“财产分割法”角度向“情理法多元分割法”角度转变。

这些都表明,基于案情的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出现了更多元化的可能,对于律师办案来说也释放了重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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